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4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乡**村**号,捕前住户籍地。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号灰色捷达牌轿车行驶至河北省高碑店市**路与**路交叉口时被我所执勤民警查获,后发现其车内写有罗某某字样的驾驶证系张某某变造。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张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户籍信息,工作说明,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变造驾驶证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检察员助理:翟静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合计7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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