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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53********,哈尼族,中专文化,红河县**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25分,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红河县**线K298+200m处时被红河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民警随即在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含有酒精。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某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9.26mg/100mL血。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张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度裁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毅荣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联系电话:18987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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