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745号

被告人张某某,,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061977********,汉族,本科文化,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员,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街**号**幢**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3时2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9****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鼓楼区大观天地地面停车场北出口出发,右转沿郑和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机务段公交站台附近时,因发现前方执勤民警正在查缉酒驾,遂停车并下车从车后绕行至副驾驶位置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其醉酒。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5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库人员基本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据保全决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摄影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鉴定委托书,受理鉴定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手机社保查询截图,监管承诺书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宁公物鉴(化)字〔2020〕6490号《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大队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

6.执法视频光碟1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班 玲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处,联系电话1891338****;

2.全部案卷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