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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63********,汉族,小学文化 ,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市**镇**街**场**组**号。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且未带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豪爵牌车号为C***6二轮摩托车,拉乘其妻子王某某行驶至海伦市北二路鑫达嘉园附近时,与张某甲驾驶的车牌为黑M****G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事故致张某某、王某某受伤。经鉴定,张某某血样的GC图谱中检出乙醇物质的色谱峰,其含量为191.80mg/100ml,属醉酒驾驶车辆。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四个月拘役,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圣楠

2020年6月12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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