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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明检四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某某**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明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沿明某某G202线434KM+80M处,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明某某**门前时,与**院内正要驶入G202线的邹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黑B****5小型轿车相撞,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158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张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侦破经过;现场图、现场照片、邹某返还物品凭证、户籍证明、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张某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邹某驾驶证、行驶证信息;邹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邹某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书书、承诺书;明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明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领取车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王某某、邹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明某某人民医院诊断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佳栋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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