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二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99********,汉族,系**学院学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豫P****X黑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碑林区环城南路松园地下停车场驶出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醇浓度为198.1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
2.抓获经过;
3.现场血液酒精测试、血样提取登记表;
4.血醇检测报告及告知笔录;
5.被告人及驾驶车辆照片;
6.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
7.户籍信息;
8.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克亮
检 察 官:蒋艺华
检察官助理:张高超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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