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4〕5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3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清涧县**镇**村**组,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路**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19日凌晨1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陕B****9号蓝色两轮摩托车,沿本市南广济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朱雀门十字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醇浓度为148.9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被告人及驾驶车辆的相关照片
4.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及鉴定结论通知书;
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7.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蒋艺华
代理检察员:宋晶晶
2014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9187****、1862961****;
2、案卷贰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