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5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300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现住址:新疆阿克苏市**场**社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16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2日晚21 时30 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和朋友在阿克苏市**花园门口**面馆吃饭,吃饭期间饮酒,于次日凌晨03时20分许驾驶新N7****号车,在阿克苏市**花园小区**面馆门口停车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1.63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杨
检察官助理:李相丽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9943****;
2.案卷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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