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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19〕4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9533,汉族,小学,务工,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0时14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皖K9****轻型普通货车,沿颍州区颍淮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颍淮大道与竹园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3mg/1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卷内证据及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利云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庄*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证人谢某某等均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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