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6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现住长葛市****,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25日经本院 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月**日**时**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持C1证驾驶豫K*****号小型轿车沿解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英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8年8月28日,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许鉴司鉴所【2018】毒鉴字第16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212.5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保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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