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6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现住长葛市****,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25日经本院 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月**日**时**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持C1证驾驶豫K*****号小型轿车沿解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英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8年8月28日,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许鉴司鉴所【2018】毒鉴字第16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212.5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保勇

二〇二〇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