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唐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住**街道办事处景环社区洪塘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2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2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雨花**小区附近的一个饭店吃晚饭,晚饭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喝了两瓶左右的百威啤酒。吃完晚饭后,当晚20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沿兴安路由北往南行驶至环保路口时,被雨花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被告人张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民警遂将被告人张某某带至长沙市中心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1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4、理化检验物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驾车行驶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1毫克/100毫升,故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超
2019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联系号码:1587407****)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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