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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公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031976********,汉族,初中文化,从事补汽车轮胎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现租住地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对面。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和其妻子在**街吃麻辣烫时,张某某喝了一两半的白酒。当晚23时许,张某某无证驾驶自己的湘******小型面包车搭载妻子沿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大道由南往北行驶,当行驶至雷锋大道的**路段时,遇交警查酒驾执法检查,执勤民警示意张某某停车检查,张某某没有停车,冲过交警设置的阻车钉继续沿雷锋大道往北行驶,又右转上了**路。因车辆在冲关时被阻车钉扎破了三只轮胎,张某某在转入**路后被民警抓获。民警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张某某进行吹气检测,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49mg/100ml。随即张某某被民警带到了长沙医学院抽血取样,该血样于2019年11月15日送检。2019年11月18日,经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43.6mg/100ml。

2019年11月25日15时许,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张某某接受调查,张某某随后至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星城派出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酒精检测结果告知笔录、血液提取登记表、抽血现场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血液中酒精浓度的鉴定意见;3.证人颜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阿丽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410****。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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