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金塔县人,农民,住金塔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甘肃省金塔县公安局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6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金塔县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塔县工商银行门前路段处时,遇交警查车,为逃避检查张某某驾车逃离,行驶至金塔县污水处理厂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逃避公安机关执法检查等从重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鹏忠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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