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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邳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2时24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苏C0****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邳州市福州路与银杏大道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被告人张某某案发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4.4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运东

检察官助理:付智燕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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