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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职业酒吧经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43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与朋友在赣州市章某某**坊“**”酒吧喝酒,期间酒吧股东胡某在张某酒桌前服务。因被害人陈某某多次要求胡某为其服务被拒绝,故陈某某来到张某酒桌前找胡某理论,并拿起桌上的一个酒瓶砸在地上。张某见状,立即起身拿起桌上的一个酒瓶砸向陈某某头部,并一脚踹向陈某某腹部将其踹倒在地,导致陈某某头部、腹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张某主动至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南外派出所投案。案发后,张某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发生

2020年7月24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叁册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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