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职业酒吧经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与朋友在赣州市章某某**坊“**”酒吧喝酒,期间酒吧股东胡某在张某酒桌前服务。因被害人陈某某多次要求胡某为其服务被拒绝,故陈某某来到张某酒桌前找胡某理论,并拿起桌上的一个酒瓶砸在地上。张某见状,立即起身拿起桌上的一个酒瓶砸向陈某某头部,并一脚踹向陈某某腹部将其踹倒在地,导致陈某某头部、腹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张某主动至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南外派出所投案。案发后,张某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发生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叁册和证据目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