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2199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路**号**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号牌为陕A****9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本市韩森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韩森路与康乐路丁字口时遇交警检查。抽血检测后,鉴定张某某血醇浓度为105.9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查获照片、吸毒检测报告单、呼气检测单;
3.被告人张某某血醇检验报告;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毅
代检察员:狄园
2019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7392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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