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51977********,汉族,河南省镇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村**庄**号,现住蒙某市**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路**路段,撞击到中央隔离花坛,造成车辆与中央隔离花坛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蒙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4.09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军军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3887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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