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1〕7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路街道**村。于2020年11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从莒南县**路街道**村其家中出发,来到石莲子镇***村找王某某要账,期间,其电话报案称王某某家中有人行凶,处警民警发现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将该案移交交警大队处理。经抽血检测,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8.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淑涛
检察官助理郁树琴
2021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5963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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