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黑M****K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绥化市北林区花园街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犯罪嫌疑人酒后驾驶的车辆(照片);
2.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明;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骏博交通事故司法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真诚悔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连生
检察官助理:陈璐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处所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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