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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晚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发动机号:*****)途经长汀县妇幼保健院门口路段时被长汀县公安局设卡民警查获,经抽取被告人张某某血样并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1.73mg/100ml。经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辆属性为机动车。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后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长汀县公安局作出的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及抽血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瑞

检察官助理:钟小文

2020年5月7日

附注: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3021****;

2.全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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