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 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福清市三山镇嘉儒村一朋友家饮酒后,无证驾驶一部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上述朋友家中出发往福清市三山镇塘北村方向行驶,至福清市三山镇三山街汇宁超市路段,因醉酒昏睡在路边并致手部受伤。后经路人报警,福清市公安局民警到现场将被告人张某某查获并送往福清市第二医院就医。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全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51.44mg/100ml。经福建行健检验鉴定有限公司检验,被告人张某某所驾无牌燃油二轮车的主要技术参数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普通两轮摩托车所规定的技术范围内。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 ;

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单、驾驶车辆信息查询等;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检验鉴定有限公司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6.试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雅钦

                            2020527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6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