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4********,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街道**路**号**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9月11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鲤南镇柳安街天博C区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案发时张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4.0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8月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张某甲人员基本信息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为124.07mg/100ml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丹青
检察官助理:朱莉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一)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四)《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五)《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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