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刑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晚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礼县**乡**村岳父家饮酒后,无证驾驶甘K*****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乡**村路段时被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处,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值为172.1mg/100ml,遂于当晚将其带至礼县盐官镇卫生院采集血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1.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将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婷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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