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2********,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住睢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4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睢县**镇**村南6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0.52mg/100ml。
2016年7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向睢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梦薇
曹文治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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