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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丹县机关事务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住山丹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山丹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甘G1****号轻便二轮摩托车从山丹县仓坊街出发,途经昌泰步行街行至仁和东路(原林业局路段)与昌泰步行街的T型路口,因周某某驾驶的甘GS****号小轿车挡住了前行路段,引起张某某的不满,二人发生口角,周某某发现张某某系饮酒驾驶车辆,遂报警,后山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赶到,将张某某查获。经甘肃众信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2.0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2.物证:血样抽取登记表;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葛某某、董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甘肃众信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书;7.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  磊

书记员:杨欣荣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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