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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945号

被告人张腾圈张某某,男,1992年4月27日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119920427301750024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秀山县人,住重庆市秀山县里仁镇板栗村张家寨组84号重庆市秀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腾圈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张腾圈张某某在长沙县黄兴镇中港物流园一长沙县**镇中港物流园一朋友家吃饭时饮酒。当日23时许,被告人张腾圈张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沿长沙县黄兴镇光达社区中港物流园大门南北通道路段由南往北行驶时,遇胡定聪胡某某驾驶赣DD2642赣******(赣DJ132赣*****挂)半挂牵引车沿该路段由南往北停放在道路东侧路边,因被告人张腾圈张某某驾驶车辆忽视安全,致使二车相撞,造成其本人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9月24日1时许,民警至长沙市八医院对正在医院接受救治的张腾圈张某某抽血检验。

经长沙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腾圈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张腾圈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6毫克/100毫升。

2019年10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张腾圈张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证人胡定聪胡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张腾圈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腾圈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腾圈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腾圈张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以下,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辉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腾圈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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