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18〕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011979********,土家族,初中文化,住址吉首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6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5日20时,张某某在小庄村喝酒后驾驶“湘******”汽车从小庄行驶到乾州七一化工厂外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抓获。将张某某血液抽样送到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为122.73478mg/100mg,达到法定醉酒驾驶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说明、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3.血样提取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查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交通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青生
2018年12月1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0842****。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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