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住黄某某****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ETG***小型轿车,15时24分在行驶至马坊口村老猪行路段时被孔垅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经对张某某使用吹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测得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9mg/100 m1,2019年12月27日,经江西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32.65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证明材料、机动车辆驾驶证查询情况证明、被告人张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式酒精含量测试仪凭条等书证;2.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张某某现场吹气式检测检查笔录、血样提取笔录;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波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886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