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4202221979********,油漆工,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镇,现居住在阳新县**区**社区**巷**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鄂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阳新县**镇**门前路段时,被在此处设卡检查的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在现场发现被告人张某某有酒后反应,随即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是161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带至阳新县第三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检,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6.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抽血照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呼气式酒精检测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鄂黄冈中泽鉴[2020]毒鉴字第**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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