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7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路**号,现住赤壁市**镇**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豫G****9银白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有限公司宿舍前往赤壁市**镇,途经**镇派出所路段时,将同侧前方驾驶电动车的廖某某撞倒在地,致廖某某第5骶椎裂纹骨折。民警在现场处理时,发现张某某酒后驾驶。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8.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酒精测试单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胡某某、康某某、廖某某的证言;3.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赤壁市楚南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检查笔录、血液提取笔录;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敏
检察官助理:毛爱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39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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