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5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鄂C****5小型轿车由武穴市蕲龙线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余祥路段时,撞上前方同向左转弯张某乙驾驶的鄂J****8小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甲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7.98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了张某乙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情况、前科证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乙陈述;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4.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检查笔录;6.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萍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6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视频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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