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19〕5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镇**路**号。2019年7月9日,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被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江汉大队机动中队扣留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慧林、吴晓芮,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9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00时00分,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鄂A*****灰色东风牌小型汽车,沿武汉市硚口区二环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知音桥桥头时,遇公安民警设卡检查酒后驾驶。张某某以冲卡方式逃避检查,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后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114.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侦查照片、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核查说明、身份证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机动车行驶证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鉴定意见: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3.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抽血视频、讯问视频;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无驾驶资格、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熊玉桥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761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