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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4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住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19时51分许,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鄂S*****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广水办事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广水**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133毫克/100毫升。随即将张某某带至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采取静脉血样,送至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了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3.5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鉴定意见: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意见书;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照片;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波

(院印)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8700****;

2.认罪认罚文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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