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宣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宣某某,现住湖北省宣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宣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在宣某某***镇***与陆某某等人发生口角,最后张某甲驾驶浙J****9号小型普通客车将陆某某撞伤后驾车往**集镇方向行驶,后民警于2020年8月9日1时许在209国道***路段将涉嫌危险驾驶的张某甲拦截并查获。经鉴定,张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4mg/100ml。 案发后,张某甲对陆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车辆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朱某某、黄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猛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宣某某**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305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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