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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7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出生地湖北省大某某,住大某某**镇**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大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鄂K****9两轮摩托车,沿大某某城关镇兴华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长征路楚才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张某某血液里检出乙醇(含量201.0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大某某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 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鹏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大某某**镇**路家中,联系电话:18627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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