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鄂A*****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仙桃市**镇**大桥至仙桃城区,21时30分许,当车行至214省道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路段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28.7mg/100 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仙桃市**镇卫生院抽取血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其含量为120.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蓉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42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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