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2时3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6P****号牌小型汽车在龙岗区坂田街道**工业区内右转弯时,该车车头与正常行驶由盘某某驾驶的粤B3****号车车身左前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83.09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在此次事故中,因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转弯未让直行,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目前该事故尚未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测;6.视听材料:录像光盘;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罗淑君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联系电话为136*******,担保人方某某联系电话为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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