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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20年2月11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1月13日18时20分许,醉酒后驾驶辽C****7号大众速腾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海城市**镇**村路段时,忽视行车安全,与由东向西行驶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住海城市**镇**村**号)驾驶的辽A****9号夏利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张某甲和高某甲受伤、辽A****9号车乘车人高某乙和张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96mg/100ml。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甲、高某乙、张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血液酒精测试仪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样提取照片、海城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信息表;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甲、高某乙、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接触部位勘验书、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忠刚
检  察  员:  万远宾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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