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2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独自驾驶号牌为琼AF****灰色奇瑞牌小型轿车到海口市琼山区**广场**酒吧与陈某某等人吃饭喝酒。期间张某某喝了三瓶青岛啤酒。饭后次日3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琼AF****轿车载着陈某某离开日月广场前往海口市美兰区**镇,途径国兴大道、琼州大桥,当车辆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与白驹大道交叉路口红绿灯路段时,被告人张某某坐在琼AF****轿车的驾驶位上睡着,其朋友陈某某在副驾驶位睡着,车辆仍处于启动状态。至5时35分许,执勤交警将被告人张某某查获,经现场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9mg/100ml,后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 司法鉴定意见书;
5. 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
6. 抓获经过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晓丹
2020年8月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街**号。联系电话:18170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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