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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600311976********,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住海南省昌江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琼D5*****号二轮摩托车,车上载有张某乙,由**方向往乌烈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乌烈镇**村路口路段时,适时遇有符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上载有其老婆杜某某在前方停车等候过公路。由于被告人张某甲未确保安全驾车,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符某某及杜某某受伤和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3mg/100ml,被害人符某某血样未检验出酒精。被告人张某甲为无证驾驶,且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其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张某甲赔偿被害人符某某夫妻10000元人民币,已取得部分谅解。由于被告人张某甲家庭困难,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每月由张某甲支付1000元人民币赔偿金给被害人符某某夫妻,直到赔偿完为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情况说明;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符某某、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19〕毒检字第1045号、1046号)、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皖中衡司法鉴[2019]交鉴字第5500号)、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琼昌公司鉴(法)字[2020]014号、015号);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书 记 员:吉承高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壹册,主要证据目录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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