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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32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贵州省**县**镇**社区*组,现住诸暨市**镇**村**号**。2020年9月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晚上,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浙D12****号小型轿车,从诸暨市**镇**酒店出发驶往**镇**村。23时35分许,途经诸暨市**镇**路与**路交叉口的桥下面,与路面限高设施碰撞,造成限高设施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mg/ml。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已赔偿限高设施维修费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警情详情及卷宗、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汤某某、冯某某、孔某某、石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执法录像资料及情况说明、道路监控视频及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张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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