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12日玉某市公安局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8时41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皖A****2号小型轿车从其位于本市**镇***村的暂住处往**村部方向行驶,途经**村部前路段刮擦被害人张某乙驾驶的浙J****M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尔后,被告人张某甲虽然明知被害人张某乙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但是公安民警接警赶至现场后被告人张某甲拒不承认系皖A****2号小型轿车肇事司机。事后,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民警带至玉某市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并被依法传唤到案。经检验,被告人张某甲被抽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5mg/100ml。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700元并达成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六查一联系、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书、情况说明;
2.证人强某某、张某丙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呼气酒精测试单、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法制观念淡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辉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情况说明1份、视听资料制作说明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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