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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5月7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1时31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浙G1A****小型轿车从兰溪市四季沐歌出发,沿振兴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兰溪市兰江街道振兴路兰溪市公安局门口路段时,与右侧机非隔离花坛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及灌木、路灯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在处警过程中对张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含量为147mg/100ml,后交警将其带至兰溪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20年4月30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接警单详情、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通知家属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行驶证复印件、强制保险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事故现场照片、视频资料调取登记表;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林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爱洪

检察官助理:施丽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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