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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不起诉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泾川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系泾川县****大队协管员。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9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LY****号车,行至泾川县青年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甘肃中诚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43.63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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