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信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现住邢台市信都区**村。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邢台市原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1万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冀EQ****小型轿车沿邢台市信都区**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叉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3.9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信、现场照片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鑫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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