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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遵化市**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1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B*****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遵化市堡东线马兰峪镇魏进河路段时,与齐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上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齐连海受伤。经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齐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4.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肇事车辆等物证;

2.车辆行驶信息等书证;

3.证人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酒精检验鉴定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立荣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6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社会调查表一份

6.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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