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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83********,回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街村**路**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2时30分,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衡井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衡井线与宴城路交叉口时,与公路上限高柱相撞,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经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9.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告人供述:张某某的讯问笔录;3.鉴定意见: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人体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凤奎

检察官助理:穆丹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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