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91********,满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现住河北省秦某某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同上。2020年5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C*****小型面包车,行驶至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峨眉山路与长江道交叉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某某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45.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资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毓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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