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号。2004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一千八百元;2006年11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诈骗罪、强奸罪、盗窃罪被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1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沿抚宁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桥**侧,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8l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冀C*****小型轿车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查获、抽血送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琦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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