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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8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9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大众”牌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城角街右转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A*****“大众”牌小型轿车、王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A*****“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城角街由南向北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辆机动车受损,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送检的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74.01mg/100ml。事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李某某、王某某损失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受害人王某某、李某某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体痕迹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肃娴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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